信息管理部小额零星采购供应商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者:王培发布时间:2024-06-06浏览次数:10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息管理部(以下简称“信管部”)小额零星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管理工作,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管和评估,提高供应商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供应商,是指依据《信息管理部小额零星线下自行采购实施细则》所做采购而产生的各类货物和服务供应商。

第三条 信管部对供应商(包括其法人、法人授权代表、项目经理等相关人员)投标过程实施评价管理。对采购过程中各类违规、违约等不良行为, 依据其严重程度,分别暂停或终止供应商参加信管部小额零星采购活动;情节严重的,上报至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并在其网站曝光。

第四条 供应商成交(中标)后擅自放弃成交(中标)的;不遵守开标现场纪律,扰乱开标现场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经信管部小额零星采购工作小组研究,报部长办公会同意后,1年内不得参加信管部小额零星采购活动。

第五条 信管部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评价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在供应商完成项目后,及时填写《供应商履约情况评价表》,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并将评价情况反馈至小额零星采购工作组。评价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类别。

第六条 在供应商履约评价中,总体评价首次为“基本合格”的,信管部对供应商提出书面警告;总体评价为“不合格”的或两次及以上“基本合格”的,2年内不得参加信管部小额零星采购活动。

第七条 在供应商履约评价中,实际履约人为非成交(中标)供应商的,3年内不得参加信管部小额零星采购活动。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在采购或供应商履约过程中发现围标、串标行为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况给学校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向信管部小额零星采购工作小组书面报告相关情况,并及时报部长办公会做出决议。

第九条 本细则制定依据若有更新,则本实施细则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细则由信息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货物类供应商履约情况评价表.docx

附件2-服务类供应商履约情况评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