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信息化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者:司展发布时间:2024-06-20浏览次数:10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规范管理程序,维护学校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应用于学校教学、科研、校务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非涉密项目,主要包括:校园网基础设施、教学环境资源、信息化基础平台、信息系统、校园通讯、网络安全、各类软硬件及运维服务等。

第三条  金额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项目必须签订书面合同。项目合同的内容,要求清晰表明项目名称、建设内容、项目工期、合同总额、采购清单、验收要求、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变更、支付、争议与违约条款等。

第四条  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合同的起草工作,项目合同的起草实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凡是主管或分管部门已有统一示范合同文本(或标准合同文本)的,应采用示范合同文本(或标准合同文本)。主管或分管部门没有统一示范文本(或标准合同文本)的,应参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合同文本起草指南》中的一般合同示范文本起草。

第五条  经公开采购的项目,合同内容应与响应文件相关内容保持一致。未经公开采购的项目,合同内容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以及学校的相关要求。

第六条  货物类、服务类合同金额10万以下或单项工程类合同金额30万以下的项目合同由建设单位组织审核;货物类、服务类合同金额10万以上(含10万)或单项工程类合同金额30万以上(含30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初审,信息管理部及学校相关部门复审。审核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合同签订流程表》,合同经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并报信息管理部备案。

第七条  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合同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须同时签订《经济活动廉政责任书》。

第八条  合同签订时,须核对单位法人和授权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函,验证签约人主体资格和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和全面履行。如出现违约行为,应按照合同条款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项目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

第十条  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从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出发,由合同签订双方协商处理。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变更、解除合同事宜并报信息管理部备案。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生效之前,原合同仍有效。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免责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做好协商工作,并报建设单位审议。合同纠纷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合同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和法律事务部,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细则制定依据若有更新,则本实施细则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信息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