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实施细则

发布者:司展发布时间:2022-12-02浏览次数: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管理,确保信息化项目建设质量,根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中南大信管字〔20201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应用于学校教学、科研、校务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非涉密项目,主要包括:校园网基础设施、教学环境资源、信息化基础平台、信息系统、校园通讯、网络安全、各类软硬件及运维服务等。

第三条 学校信息化项目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验收组织管理

第四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依据合同进行阶段性付款和整体付款前,须组织项目阶段性验收和整体验收。项目组内部验收是项目阶段性验收和整体验收的必要前置环节。

第五条 信息管理部是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协助和指导各单位信息化项目建设工作。建设经费由信息管理部统筹管理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信息管理部参与项目阶段性验收,负责组织项目整体验收;建设经费不由信息管理部统筹管理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所有验收活动,若在建设过程中使用到学校数据和平台资源,信息管理部须参与其整体验收。

第六条 学校各项目建设单位是信息化建设项目责任主体单位,承担信息化项目具体建设任务,负责组织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内部验收和阶段性验收。

第三章  验收程序与内容

第七条 内部验收。项目申请阶段性验收或整体验收前,应由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员、承建公司项目实施人员组成内部验收小组,根据项目合同条款和相关建设要求,组织内部验收并形成内部验收意见。

第八条 阶段性验收。项目根据合同或建设要求,需要进行阶段性验收的,在项目通过内部验收后,应由建设单位邀请信息管理部、校内相关领域专家,组织阶段性验收并形成阶段性验收意见。

第九条 整体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全部任务后,向学校信息管理部门提出整体验收申请,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信息管理部组织校内外专家对项目进行整体验收并形成整体验收报告。

第十条 项目阶段性验收和整体验收前必须通过内部验收。内部验收与阶段性验收时间间隔不少于15个日历日,与整体验收时间间隔不少于30个日历日。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组由奇数人员组成,内部验收组不少于3人,阶段性验收和整体验收专家组不少于5人,设组长一名,由组内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项目履约情况。主要检查建设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招标书、合同书等有关文件约定建设,项目建设中发生的重大变更是否获得项目批复机构批准。

(二)检查运行环境的建设情况。主要检查建设项目的系统运行环境是否合理、可靠和安全等。

(三)检查数据共享情况。主要检查建设项目的系统相关的业务数据共享是否完整。

(四)检查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主要检查项目建设和管理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高校信息化建设相关标准。

(五)检查项目建设资料情况。主要检查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中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各类标准、管理文件及过程控制文件等资料。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承建公司根据不同信息化项目类型,准备完整的项目验收相关材料。

     (一)软件系统和信息开发系统项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 背景资料:招标文件、法人授权书(如需)、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

  • 过程资料:(如无特殊说明,以下材料需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相关负责人员签字确认)

    • 开工通知书

    • 需求说明书及需求变更说明书

    • 开发进度表

    • 系统测试报告:测试方案、测试结果分析、bug修复意见,如有要求还需提供压测报告

    • 培训相关文档:培训计划,培训效果文档

    • 管理员手册、用户手册

    • 系统试运行报告

    • 数据库设计文档及数据字典

    • 原厂许可证明,授权证明等

    • 用户使用调查报告(用户签字)

    • 内部验收意见

    • 前期阶段性验收的验收申请表及验收意见(如有阶段性验收)

    • 验收申请表(根据申请表内容需要相关人员签字)

    • 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实施日志,系统功能介绍,部署方案介绍等)

(二)设备物质购置类信息化项目(硬件设备、耗材采购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

  • 验收申请(承建公司提出,建设单位签字)

  • 设备到货清单(建设单位签字认可)

  • 设备配置文档、设备的口令等

  • 测试报告(含公司自测、用户与公司联测,需双方相关人员签字)

  • 技术文档、接口文档、培训文档(需用户方签字认可)

  • 用户操作手册和维护手册

  • 初验报告(用户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形成初验报告,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

  • 与项目相关的其他材料

(三)服务类信息化项目(日常运维服务、应急抢修服务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

  • 验收申请(承建公司提出,建设单位签字)

  • 需求说明书、需求变更说明书或技术方案(建设单位与承建公司签字)

  • 测试报告(承建公司出具测试报告、测试方案、测试结果分析、bug修复意见,如有要求还需要压测报告,需承建公司签字)

  • 管理员手册(包含详细系统配置文档和系统维护文档)、用户操作手册

  • 前期验收意见

  • 服务内容报告、服务记录、用户报告

  • 与项目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审查项目材料。建设规模大、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可依据合同分别进行单项验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根据审查验收情况,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形成项目验收报告,由项目验收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字。

第十六条 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将该项目的各类文件资料及最终验收报告,归类整理并列出清单,按照有关规定归档保存。

第四章 验收结论

第十七条 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延期验收”、“未通过验收”。

第十八条 通过验收标准:完成所有建设内容,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建设标准达到国家或学校信息化相关建设标准,系统运行安全稳定,建设过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延期验收标准:建设内容和技术指标基本达到设计要求,但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不齐全。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通过验收:

()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未达到技术设计要求;

()不符合国家或学校信息化建设相关标准要求;

()擅自修改设计目标和建设内容;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或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二十一条 项目需要延期验收的,信息管理部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在1个月内补充有关材料,并重新提出验收申请;过期视为“未通过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未通过验收的,信息管理部将该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通报学校相关单位。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原则上不允许该建设单位申报下一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信息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