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园卡系统的资金管理,保障系统资金安全,维护持卡人、商户和学校的正当权益,更好地为校内各单位和师生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卡是由两张卡组成的套卡,一张是银行借记卡,另一张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发行和管理的非接触式CPU卡(即校园卡)。
第三条 校园卡充值人员实行操作员负责制,充值员须使用本人的账号处理业务并对其所办业务负责。
第四条 财务部安排专门岗位、设置专门帐套、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校园卡系统的资金结算。财务部的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对校园卡存款(包括圈存资金及现金充值资金)设专用账户进行管理,并根据校园卡系统提供的结算信息及报表进行资金结算。
2、负责在银行开立校园卡结算专户,办理相关结算业务;负责校园卡系统资金结算的账簿设置、账务处理、对账业务、资金转拨、报表编制;
3、负责对商户结算业务的指导和监督,督促资金及时缴存,做到日清月结;
4、负责与开户银行沟通协调,核对圈存转账业务,一旦发现不符,及时进行调整处理;
第五条 信息管理部成立用户服务中心,配合财务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负责现金充值及现金缴存业务,并定期与财务部对账;
2、负责校园卡工本费、押金的收取,并及时与财务部对账;
3、负责商户的开设、撤销;
4、提供与商户结算相关统计报表的技术支持,配合财务部完成对账、调账、结算等工作。
第五条商户指经信息管理部批准,在校内服务或经营场所设有POS机,通过校园卡划账方式收取费用,并由财务部在校园卡资金结算系统中开立了账户的单位。商户具体负责以下财务工作:
1、指定专人负责本商户的对账业务、并负责办理结算手续;
2、配合信息管理部、财务部处理单边帐、错帐、余额清退等结算工作。
第六条使用校园卡及银行卡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银行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校园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可转借他人使用,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理;伪造、盗用他人校园卡者,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章 日常业务
第七条用户服务中心柜台的工作人员对每日本人收支的现金充值款、换卡工本费、校园卡押金等各类账目进行核对,出现问题及时在当天解决。确属无法解决的,应及时通知财务部。
第八条用户服务中心柜台收取的现金充值款应于每天下午4点前缴存财务部,并打印校园卡当日营业报表报给财务部。现金送缴财务部后,各充值点即停止当日充值。周六、周日不办理现金充值。
第九条财务部负责校园卡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资金管理人员”)应在每个工作日的上午对前一个交易日(周一需对上周五至周日,国家法定节日顺延)的银行圈存转账金额进行例行对账,核对无误后取得银行开具的转账贷方传票后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第十条 信息管理部设专人监督各充值柜台的工作人员及时将现金充值款、收取的押金、换卡工本费等款项送缴财务部。
第十一条 信息管理部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日常批量补助的下发业务。申请单位须提供准确的电子数据资料,经核对无误后统一办理。
第十二条 信息管理部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日常批量扣款的扣发业务。申请单位须提供准确的电子数据资料,经核对无误后统一办理。
第三章 代发代扣业务
第十三条申请代发代扣的单位提交代发代扣申请报告,列明代发代扣的项目、标准、依据等报财务部审批。财务部审批后向信息管理部工作人员提供代发代扣的电子数据,信息管理部工作人员根据提供的数据编制程序,并建立单一的代发代扣项目,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代发代扣。
第四章 充值业务
第十四条电子钱包是指校园卡系统在校园卡芯片中划定的用于校内消费小额支付的智能储值区域,由持卡人用来进行安全电子交易并可储存交易记录。持卡人预先在电子钱包中存入一定的金额,交易时直接从储值账户中扣除交易金额。
第十五条 持卡人电子钱包余额不足时,可以选择两种充值方式:现金充值、转帐充值。
第十六条 自助圈存功能的实现必须是持卡人的校园卡与绑定的配套银行卡建立了对应关系。
第十七条校园卡不具备透支功能。持卡人电子钱包余额不足时,必须先充值后消费。如因技术处理等原因造成透支,信息管理部有权向持卡人追索透支款项,并冻结卡片的使用。持卡人在补足透支款项后,卡片才可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 校园卡内的资金不计利息。
第五章 资金结算
第十九条 凡需利用校园卡收取费用的单位(部门),均须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园卡开户申请表》(一式三份),经信息管理部批准后成为校园卡系统正式注册二级商户;二级商户经批准可在本级账户下多级开立下设账户,用于下属单位的资金结算。
第二十条商户应定期与财务部核对账目,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对账时间与结算周期相同,财务部只面向二级商户对账;三级商户向二级商户对账,依次类推,并做到日清月结。
第二十一条信息管理部每月26日向财务部提供按要求打印的“商户清算汇总报表”及各商户结算数据,财务部根据信息管理部提供的报表数据与商户对帐,并办理资金转拨手续。
第二十二条财务部按结算周期从校园卡账户向各商户转拨相应的消费款。独立核算商户的消费款转拨至其相关银行账户,非独立核算商户的消费款由学校财务部统一管理,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结算业务财务部只面向二级商户,三级商户向二级商户结算,依次类推。
第二十三条 所有结算商户结算周期均为一个月。
第二十四条 所有校园卡系统商户的结算以校园卡系统报表数据为准,信息管理部向财务部提供商户结算数据,财务部按照结算数据向商户进行结算。
第六章 退款业务
第二十五条 学生毕业离校、职工调离以及持卡人因其他原因需注销校园卡时,校园卡电子钱包内的余额可退还持卡人,由财务部办理退款手续。
第二十六条 商户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的,由商户自行退费(现金),信息管理部提供消费流水。
第二十七条 除卡片注销外,信息管理部不受理取款业务。
第七章 对账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信息管理部对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挂失、解挂、解冻等服务。
第二十九条信息管理部工作人员每周必须与财务部对校园卡系统各类总账户进行一次对帐,比对系统账户内的总收入(充值款)、总支出(应付账款)、挂账金额是否持平。
第三十条当银行系统与校园卡账户对帐不平需调帐时,持卡人应配合学校对其个人账户的调帐处理(从银行卡扣款、从校园卡扣款、持卡人补交款、向持卡人补款)。
第三十一条持卡人圈存转账后,银行卡账户已扣款(校园卡系统总账户收到转账款),但校园卡个人账户及卡内未加款的,确认核实后由信息管理部通过发放补助方式转入持卡人校园卡内。
第三十二条持卡人圈存转账后,银行卡账户未扣款(校园卡系统总账户未收到转账款),但校园卡个人账户及卡内已加款,确认核实后由信息管理部发起对持卡人账户的冻结操作,并通知持卡人到信息管理部还款。
第三十三条现金充值柜台的工作人员充入持卡人卡内金额大于收到的款项,存款成功且存款流水已生成,信息管理部在核实情况后,须在当日填制《现金多存补扣凭条》,并立即在系统内对该账户作扣款处理。
第三十四条校园卡的资金结算、会计核算工作纳入学校财务部统一管理。学校财务部根据校园卡业务需要,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目,进行会计核算,并负责各类清算、结算流程与相关表单。
第八章 POS机的申请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校内部门(单位)以及在校内经营的外来经营者申请使用校园卡系统的POS机进行管理和经营,安装和施工时涉及到的设备、材料等费用由申请使用方支付(学校集中建设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凡申请使用POS机的用户,必须首先注册成为校园卡系统正式商户,并填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园卡POS机使用申请表》(一式三份),经规定的程序审批,方可使用。
第三十七条 校内经营的外来经营者按终端收费交易额的0.8%向学校缴纳管理费,管理费从商户校园卡系统账户中直接划帐。
第三十余条 校园卡商户下属的子商户及其组织结构发生变更,各商户应及时通知信息管理部进行变更,否则,由于组织结构变动而造成的系统数据转帐不到位,由各商户自行负责。
第九章工本费收缴及管理
第三十九条全日制在册学生和正式教职员工,首次办卡免收工本费。因卡片丢失或非卡片本身质量原因造成损坏需要补卡、换卡时,须缴纳制卡工本费20元。
第四十条 办理临时卡和消费卡需缴纳卡工本费20元,如需使用临时卡进图书馆借阅,需缴纳相应押金,押金由图书馆定额。
第四十一条工本费的收缴、管理及使用按照学校财务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信息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