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园网用户管理细则

发布者:司展发布时间:2025-12-22浏览次数:15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园网是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民生的重要信息服务平台,主要服务对象是校内各单位、教职员工及在校学生。为了规范校园网使用行为,维护广大师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师生网络行为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用户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制度,接受信息管理部及相关部门的行政管理和技术监督。

第二条 用户发现严重违规使用校园网的行为时,应及时向信息管理部或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条 原则上禁止利用校园网资源开展经营性活动,但经学校批准的教学科研相关实践活动除外。


第二章 信息安全

第四条 用户应严格遵守国家信息安全保密管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严禁上网,不得在联网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递。

第五条 用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信息。

第六条 用户使用和传播网络信息资源应遵循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章 网络安全

第七条 用户应加强计算机病毒预防和治理,禁止传播计算机病毒。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实施任何形式的网络攻击或网络窃取行为。

第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校园网信息服务或网络基础设施。

第十条 单位用户对外提供信息服务(含门户网站、电子公告、新闻网站、电子商务、域名服务、电子邮件、网上短信息服务等)须落实国家规定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并向信息管理部备案(说明用途及具体负责人),严格执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原则,不得从事与备案用途不一致的服务;个人用户不得开设服务器对外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私自设立路由、代理服务、地址转换或动态地址分配等干扰校园网运行和安全管理的行为。


第四章 接入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互联网出口由信息管理部统一管理,网络边界已部署国家规定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任何单位不得私自接入互联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第十三条 校园网域名和IP地址由信息管理部统一管理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抢占。

第十四条 用户应按时交纳校园网相关费用。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细则的用户,信息管理部将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采取以下相应处理措施:

(一)轻微违规(如未按时缴费、占用他人IP地址等):

1. 责令限期整改;

2. 由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教育。

(二)一般违规(如传播非恶意低俗信息、未备案的个人小范围非经营性分享等):

1. 向所在单位通报,并暂停使用校园网3—7天;

2. 由所在单位按现行有效的文件提出处分建议,报学校研究决定。

(三)严重违规(如传播违法信息、实施网络攻击、私自设立路由干扰网络、泄露敏感信息等):

1. 向所在单位通报,并暂停使用校园网1—3个月;

2. 由所在单位按现行有效的文件从重处理;

3. 累计严重违规三次(含三次)以上或拒不整改的,暂停使用校园网6个月至1年;情节特别严重的(如造成重大网络安全事故、泄露国家秘密等),永久禁止使用校园网。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损坏校园网设施的,应照价赔偿。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国家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信息管理部负责校园网使用行为监测,党委宣传部负责校园网舆情监控。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所属用户的教育管理,规范其校园网使用行为,及时制止所属子网内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信息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