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数据共享服务只针对学校相关单位的业务系统需求,使用数据同步工具,采用“推送”方式进行,不提供基于移动介质的数据拷贝。
二、按照“谁的数据,谁主管”原则,申请共享数据需由数据的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申请时应严格遵循“最小够用”原则。数据主管部门是指负责所申请数据的采集、管理、更新部门。
三、获取的共享数据原则上只能用于业务系统运行,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获取共享数据的单位应明确责任人及数据管理员,严格遵循国家、地方及学校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条例和规章制度。
四、获取共享数据的单位需配合信息管理部进行相关数据库环境准备,并提供接收共享数据的数据库系统的IP地址、用户名、密码等。
五、申请单位必须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建立严格的数据管理制度,确保获得的共享数据的安全,发生人为或技术原因导致数据泄露或发生其他信息安全事故的,由申请单位负责。
六、信息管理部有权在学校或数据采集部门的要求下暂停或终止数据共享同步。
办理方式:登录“企业微信”,进入“工作台”,使用“码上办”-“信息管理部”栏目中的 “数据库对接申请”办理。
七、联系方式:信息管理部信息技术中心,027-88386190。